本文介绍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文件和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都是必须的文件。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办理需要依法进行,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文件有哪些?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
4.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合同;
6. 房屋买卖合同;
7. 继承或者受遗赠合同;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申请被驳回,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在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确保申请顺利通过。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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