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债务人履行了和解协议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保证人对债权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往往包含了利息债权,并且一般计算至起诉之日,理由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所有未能实现的债权均应担责,且和解后,对债权人来说,本金存在,利息当然地存在。笔者认为,利息仅应计算至和解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尽管此条规定是针对破产宣告的,但从该条本意来讲,是为了确定债权计算的截止日。债务人一旦被裁定宣告破产,其完全丧失能力,若再计算利息,不利于清算,且会在债权人之间失去公平。虽然和解与裁定宣告破产不同,但和解与破产清算一样,都要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因此必须对债权数额予以确定,而也只有在债权确定的基础上,债权人会议才能对和解协议中债权放弃和实现的比例进一步进行表决,因此,为了使和解程序得以公平合理地进行,利息债权应计算至和解之日。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除了特别约定外,不应超过主债务人的债务范围,而和解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仍为保证责任,因此,由于和解时债权已确定,即债务人的债务已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由此亦应确定,若和解后的利息仍在保证债务范围内,将不当地扩大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对保证人显然不利。
一、担保公司破产怎么办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二)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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