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钓鱼;(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法律依据: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十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
(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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