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