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情况,可分为三种处理方式:1.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2.债务人提供物担保时,先实现物的担保;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可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如同时有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责任时,支持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此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同时存在物品担保和人员担保的担保债权,应当区分三种情形处理:1、当当事人对物品担保和人员担保的关系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实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2、当当事人对物品担保和人员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品担保,则应先实现物品担保的物权。3、当当事人对物品担保和人员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若第三人提供了物品担保并且存在人员担保的情况,则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债权人可以就物品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若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品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则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