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 房屋产权证 之日起,五年免征 房产税 。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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