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租房不可以出租给别人。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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