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后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收回;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一)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二)受赠人行为违反赠与人的意愿,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利益;(三)赠与人和受赠人另有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离婚时夫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其在离婚前赠与对方的财物的,应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判定:(一)赠与财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占有的,应当返还;(二)赠与财产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已无法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不予返还。
综上,离婚后赠与的车辆归属应根据该车辆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来确定。若该车辆属于共同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占有的,则应返还给赠与方;若该车辆不属于共同所有财产,已无法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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