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赁物几乎报废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规定来处理。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则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是,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租赁物已经损坏或者几乎报废,需要根据损坏的原因来确定责任方。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使用不当导致的,那么需要由承租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租赁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那么需要由出租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是,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方因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因合同违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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