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为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二手房双方买卖协议和所在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的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供市房改办经济适用房认购单(书),单位购房合同书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是什么
根据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忻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对发生过购(建)房行为但至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2016年将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屋当时的价款,有付款凭证的凭凭证提取,无凭证的按照市中心印发的忻住金管[2015]19号《关于房屋抵押贷款价值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二)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缴存职工提取,需提供单位自建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三)对断缴企业职工实行留户提取,职工个人提取按中心正常提取手续办理。如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断缴原因说明;2、由提取人填写的个人提取审批表;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签名。如单位统一办理不能提供个人银行卡的,需单位与中心签订承诺书,保证将住房公积金退还职工。(四)缴存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个人申请书(说明建造费用)并加注村委会意见。(五)对2015年提供证明材料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度未达到总房价款的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中心系统存有扫描件的)还可继续提取,提取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款。(六)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七)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八)租房提取。首次租房提取的持缴存地城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5年的房租金额(租赁费每年最高2万元);已租房提取过的,需要再次出具无房证明,提取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九)采用住房公积金联名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联保公积金余额留足贷款余额的30%后,剩余的公积金可提取,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实施冻结。(十)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十一)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十二)批量提取1、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经办人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和《2016阶段性批量提取审批表(本人签名并压手印)》,审核办理;2、中心审核,提取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统一办理;3、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审批后打印提取单,财务拨款。(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材料。(十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十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等。(十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十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手续证明或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十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十九)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二十)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薄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流程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以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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