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形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二、关于薪酬和长远发展:市场化水平显著提高、活力增强
改制后,躺着拿钱的日子必然一去不复还,大锅饭不再好吃。比较,企业存在的目的就在于盈利,因为,对于真正有能力、想干事的员工来说,必然是一件好事,虽不能马上立竿见影做到“能者上、劣者下”,但这必然是一种趋势,不可逆。企业的体制机制必然逐步赋能、活力加强,效益会有所改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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