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的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过去常常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将其认定为“不认定为工伤”或“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长时间的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过去常常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将其认定为“不认定为工伤”或“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拓展延伸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职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则不认定为工伤。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但经工伤认定的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不再认定为工伤。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对于按标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但经工伤认定的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不再认定为工伤。
结语
长时间的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过去常常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将其认定为不认定为工伤或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对于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不能随意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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