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一、改姓氏需要什么条件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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