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如果被抓,可以单处罚款、拘捕,也可以并处罚款和拘捕。嫖娼行为不属于犯罪,因而没有“判刑”的说法。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章: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章。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置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章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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