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变更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向他人转移债务的,该受让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原抵押物继续行使抵押权。如果该抵押人因资产置换、工商登记变更而变更名称的,债权人应向更名后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
2、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应为合法有效。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事先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又以合同形式对该时间进行变更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变更合法有效,应以变更后的时间为准。
一、什么是抵押权顺位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我国抵押权顺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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