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单位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以及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且不超过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法律分析
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单位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一月或七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5%.
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二、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十四)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拓展延伸
根据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月缴存额及比例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了12%。同时,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等额本金计算方式变为了等额本息计算方式。这些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单位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根据第二十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5%。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因此,以上内容是关于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