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说明本编的调整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说明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的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说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
法律分析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关于继承权的剥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有。子女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拓展延伸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在遗嘱中,赠与财产或者遗产的一部分,扶养特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在遗嘱中规定扶养方式、期限和内容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扶养协议是遗嘱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遗嘱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遗嘱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遗嘱人和遗嘱扶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遗嘱扶养协议可以约定遗嘱扶养人的扶养方式、期限和内容。遗嘱扶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扶养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遗嘱无效。但是,遗嘱扶养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扶养义务。
遗嘱扶养协议是遗嘱中重要的一环,对于遗嘱人和遗嘱扶养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遗嘱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继承权受国家保护、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遗产的定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权的剥夺等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继承权的调整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遗产的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权的剥夺等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