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又分为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除此之外,还有专门管辖的规定。
首先,关于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较广,除了检察院和法院管辖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四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四)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案;(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次,关于审判管辖。第一,级别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三类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第二,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管辖权错误、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既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第四,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后,专门管辖。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或者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