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要求:“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同时规定:“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二、河南省计划内民办教师和计划外民办教师的界定
《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豫教人[1991]11号)规定:“经河南省首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获得省教委统一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和长期代课教师,统称为民办教师。凡未获得‘两证’者,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4]5 2号),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并强调,“计划内民办教师是指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因此,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民办教师截止时间是1989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才属于河南省国家承认的计划内民办教师。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4]51号)规定:“凡在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没有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计划外民办教师,都是清退对象。”同时要求,“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吸收计划外民办教师,违者,从严处理。”因此,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之前因各种原因离职或清退的民办教师,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后应该清退而没有清退的计划外民办教师,以及由乡、村、学校自行聘用的代课人员均不属于河南省国家承认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这项政策从未改变过,也从未开过口子。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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