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福利具有较大的用人单位自主性,且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福利事项,否则只能按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来决定谁有权享有谁无权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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