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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有哪些?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九、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十、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十一、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和审查等内容。其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八种证据被规定为劳动争议仲裁证据。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延期提供。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书面、口头相结合的方式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的陈述或者提供视听资料或者视频录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交原物。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或者视频录像的,应当提交制作完整的原始载体。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制作或者复制的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的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当事人未申请,也未提供相应的材料,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对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认为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对当事人不利,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和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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