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计算,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部分债务利息的加倍。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75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被执行人履行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双倍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卖、出售或者以物偿还被执行人财产债务的,计算至交易裁定或者债务偿还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财产的,计算至财产变更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申请而中止或暂停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审查期间和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然后清偿双倍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外币的,执行时应当按日万分之
一、七五计算双倍债务利息。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在计算前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转换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外币转换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原申请执行人延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