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处理步骤如下:
1、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
2、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会在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流程为: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以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侦查。
2.侦查完毕后认为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至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会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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