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无偿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子居住权怎么认定
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房屋所有人设立居住权后,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居住权无偿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消灭的情况包括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需办理注销登记。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房屋居住权赋予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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