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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仅凭聊天记录定罪?

2021-11-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聊天记录不足以定罪,法院要求确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只有聊天记录无法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法律分析

1、单靠聊天记录不能定罪。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证据的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

2、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拓展延伸

聊天记录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价值与限制

聊天记录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具有重要的价值和限制。作为电子形式的书面记录,聊天记录可以提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内容和交流细节,有助于还原案发过程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然而,聊天记录也存在一些限制,如真实性的考量、隐私权的保护和取证合法性等方面。法庭需要综合考虑聊天记录的来源、完整性、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证据价值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因此,聊天记录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单靠聊天记录不能定罪,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限制。法庭在使用聊天记录时需综合考虑其来源、完整性、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的刑事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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