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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