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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标 签】地热水,资源税【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函﹝1999﹞24号【发文日期】1999-04-06【实施时间】1999-04-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地质矿产部门对下热水属性的确定和资源税税目划分标准,其地热水是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包括地下热水、温泉(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
征税范围。对部分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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