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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建筑工程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安全用电管理,预防触电事故和因用电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电器部负责。

1.专职电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机构作为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电器作业;

2.电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电气设备、线路的一切有关检修、维护工作,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禁止上述操作;

4.电气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其试验周期和项目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附录五、六的要求;

5.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线路,经专职安全员批准安装的临时线路,不得低于2.5米,电工应加强检查,并负责到时拆除。

6.电气设备检修时,应拉下开关或刀闸(也可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在开关或刀闸的控制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检修负责人的许可,不准拿掉警示牌或送电;总开关或刀闸必须由电工操作。

7.使用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处所作业,电压不能超过12伏。

8.任何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对待,绝对不准触及。

9.凡电气工具在使用结束后或暂停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

10.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任何人不得触及,已安装好的安全罩或围栏隔离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11.电气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液体影响绝缘。

12.电气设备必须有危险标志。放在电气设备上的危险标志,非原来放置人或未经原来放置人的同意均不得移动。

13.电气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头。必须保留电线时,必须切断电源。

14.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批准。

15.任何电气作业,至少有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16.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现场的防火、防爆及电气线路布置情况,应熟练掌握“触电解救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法;易燃易爆区域的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及运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必须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检修后的防爆电气必须恢复其原有的防爆性能。

17.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每年至少测定一次;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校验一次;测试、校验记录应存档。

18.按消防要求配齐电气设备的消防器具。

19.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经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人员;在带电设备周围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0.更换灯泡必须断电;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1.手动、可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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