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招⽣⼯作的顺利⾏,依法规范招⽣流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肃省⾼等学校招⽣委员会、⽢肃省教育厅有关⾼考招⽣录取⼯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适⽤于学校普通本科招⽣⼯作。
第三条学校招⽣⼯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章学校概况及办学地点 第五条学校概况
中⽂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 英⽂名称:LanzhouCityUniversity 学校代码:10737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等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学习形式:全⽇制本科 第六条办学地点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东校区(⽢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官⽅址:http://www.lzcu.edu.cn。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招⽣⼯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制定学校招⽣政策,编制学校招⽣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作中遇到的重⼤事项。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就业处、教务处、监察处负责⼈,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代表为成员。
第⼋条学校招⽣就业处招⽣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及其相关⼯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的⽇常⼯作,⼯作地点在校本部。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从事招⽣及宣传⼯作,对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法招⽣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招⽣⼯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计划及录取
第⼗条学校招⽣录取⼯作在教育部、⽢肃省招⽣委员会及相关省(⾃治区、直辖市)招⽣委员会领导下进⾏,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录取⼯作。
第⼗⼀条学校按照⽢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规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就业情况、各省份⽣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计划(即招⽣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招⽣计划通过各省级招⽣主管部门、学校招⽣简章、学校站等形式向考⽣公布。具体招⽣计划以各省级招⽣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条学校对⾼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按照各省(⾃治区、直辖市)招⽣政策及⽣源情况调阅考⽣档案。
第⼗三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计划总数的1%,⽤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源的不平衡状况,按照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完即⽌。
第⼗四条考⽣体检按照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和⼈⼒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
第⼗五条普通⽂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排序进⾏。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史科考⽣按照语⽂、综合、数学,理⼯科考⽣按照数学、综合、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中职对⼝升学考⽣按照专业技能、专业基础、公共基础单科成绩排序确定。浙江省考⽣,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同分情况下学校认可浙江省对于同分考⽣的位次排序规则。当考⽣成绩⽆法满⾜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法满⾜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条对于实⾏⾮平⾏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志愿报考的考⽣,在第⼀志愿⽣源不⾜的情况下,可录取⾮第⼀志愿考⽣。
第⼗七条当投档⽣源不⾜时,学校招⽣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部门的招⽣计划管理规定执⾏。
第⼗⼋条江苏省选测科⽬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等级要求为5合格,考⽣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科类、理科类考⽣如总分相同,按语⽂、数学两门科⽬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到低进⾏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科类考⽣再依次按语⽂(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到低进⾏排序录取,理科类考⽣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外语分数从⾼到低进⾏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第⼗九条⾼考综合改⾰试点省份考⽣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条⽢肃省考⽣学校承认并执⾏⽢肃省教育⾏政部门、招⽣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外省考⽣学校承认并执⾏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政策适⽤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特殊要求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理兼收,根据各省(⾃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计划。按⽂理科分别公布招⽣计划的省份,学校在录取时将根据⽂理科⽣源情况,划定专业课、⽂化课录取控制线,在⽂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2021年学校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均不设置校考,均采⽤各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录取。 (三)对于采⽤平⾏志愿⽅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平⾏志愿投档⽅式录取。
(四)对于采⽤⾮平⾏志愿⽅式投档的省份(批次),⾳乐、舞蹈表演、美术设计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合格线,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化课成绩排序录取,⽂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播⾳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50%+⽂化课成绩×50%。
(五)2021年⾳乐表演专业(器乐演奏⽅向)仅招收钢琴、⼿风琴、⼆胡、琵琶、中阮、单簧管、萨克斯、⼩提琴、⼤提琴考⽣。
第⼆⼗⼆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考⽣体检须符合《民⽤航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航空局令第213号)关于空中乘务⼈员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法语专业招收法语和英语考⽣;⾮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语种考⽣请慎重填报。
第⼆⼗四条根据相关专业特点,学校对部分专业⾼考相应科⽬的单科成绩作最低分要求,最低分根据当年⾼考实际成绩决定。⽂学类专业要求语⽂单科成绩,数学类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 第⼆⼗五条学校⾯向⽢肃省投放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命⽼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才培养专项计划、中职对⼝招⽣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肃省有关⽂件执⾏。
第⼆⼗六条第⼆学⼠学位招⽣⼯作按照教育部、⽢肃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执⾏。
第⼆⼗七条普通⾼校⾼职(专科)升本科招⽣⼯作按照教育部、⽢肃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执⾏。
第⼆⼗⼋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考⽣可登陆学校招⽣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九条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发改收费[2016]1133号):⽂科类3800元/⽣·学年、理科类4000元/⽣·学年、外语类4300元/⽣·学年、⼯科类4400元/⽣·学年、艺术类6500元/⽣·学年。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收费标准(⽢发改收费[2016]645号):9000元/⽣·学年。
(三)通信⼯程、软件⼯程、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机器⼈⼯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程六个专业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21]16号)均为8500元/⽣•学年。
(四)预科⽣收费标准(⽢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学年。
(五)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发改收费[2016]1133号):⼋(含)⾄七⼈间800元/⽣·学年,六⾄五⼈间900元/⽣·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 第三⼗条困难资助
学校有⼀套完善的奖、助学⾦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奖学⾦分为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学校奖学⾦和各类单项奖;助学⾦分为国家助学⾦、社会资助⾦和各类特殊困难学⽣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可凭⼊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等机构办理⽣源地信⽤助学贷款。 (⼆)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源地信⽤助学贷款的新⽣,可在⼊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通道”顺利⼊学。
(三)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活⽤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为其评定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四)在校期间,学⽣可申请勤⼯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学校奖学⾦、学⽣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新⽣⼊学后3个⽉内进⾏全⾯复查,凡发现专业⽔平、体检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及省级招⽣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致之处,以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三条联系⽅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就业处招⽣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邮编:730070 电⼦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址:
电话及传真:0931-5108903
第三⼗四条本章程适⽤于2021年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作,是我校开展招⽣⼯作和录取新⽣的重要依据,由兰州城市学院招⽣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五条本章程⾃公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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