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与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规范管理和激励引导,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县纪委监察局在全系统探索实行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中纪委、市纪委多次强调要求,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和考核。中纪委在《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市纪委在《关于加强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县纪委专门就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深入调研后发现:长期以来,由于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没有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提拔任用缺乏客观依据,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热情不高,认为“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缺乏主动学习意识,业务能力不强,履职能力较差,影响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部分基层党委对同级纪委的评价不高。改变这一现状,迫切需要在全系统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管理机制。
20**年,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县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初步建立了以日常考核(30%)、年终业务考核(40%)、民主测评(30%)和加减分项目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
《综合考评办法》的实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考核项目精细化不够高。针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的日常考核项目偏少,综合成绩难以
拉开差距;二是参与各项测评人员对基层纪检组织和个人缺乏深入了解。存在打“印象分”的情况,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三是考评结果的运用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优秀等次、授予嘉奖都由其所在单位掌握,与纪检系统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并不直接挂钩。许多纪检干部都表示自从干了纪检工作,就基本与“优秀”绝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完善日常考核项目。在今后的考核工作中,应进一步丰富日常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对委局机关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日志、亮点工作月报、遵守纪律规定、参加培训考试和领导批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加强日常考核;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可以从业务知识测试、报送工作信息、刊发外宣稿件、参加专项活动、季度亮点上报以及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加强日常考核。
(二)建立沟通指导机制。建立归口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委局机关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将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划分为若干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1名委局领导和一名室主任作为联系人,定期组织召开联系会,检查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同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片区内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在年终考核中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在民主测评过程中,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当场述学、述职、述廉,或将其述学、述职、述廉报告提前公示,为参与测评人提供了解测评对象的机会,避免在测评中因不了解情况而随意打分的现象,提高民主测评的客观性。
(三)加大考评结果的应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将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一个单独考核的群体,按照比例给纪检监察系统一定数量的“优秀”指标,对在纪检监察系统
年度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的纪委书记和委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同时将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升迁流转、外出培训等直接挂钩,进一步发挥考评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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