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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焊使用标准管理制度办法

2020-01-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煤矿电气焊使用标准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气焊的使用与管理,严格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矿井及地面单位危险场所动用电气焊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制定《煤矿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条 各矿井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气焊管理制度,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严格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气焊等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和规范电气焊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矿井及有关单位各业务科(部)室必须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监督检查到位。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审批、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程序,并按规定保存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接等工作。井下和井口房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拆除或检修应优先采用其它方法。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充分说明使用电气焊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

真贯彻执行,其它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七条 严格电气焊审核审批手续,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井下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确实需要电气焊时,必须经过矿长批准后才准实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审批完毕(应急救灾处理事故的除外)。

1、电气焊作业时当班必须有矿带班领导现场负责措施的执行。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在揭露煤层时无论何种原因不准在回风流中进行电气焊。

3、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有电气焊作业的区域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要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作业次数。煤矿井下八点班动用电气焊作业的地点不准超过1处,生产班不准超过1处;化工企业在电气焊方面,有行业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审批,每班同时电气焊地点、数量要严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 各矿要加强对井下气割、喷灯火种的统一管理,要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保管、专人负责,严禁火种遗失井下或随意携带、乱扔乱放。

第二章 措施的编制、会审会签、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具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的作业、施工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方法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措施雷同;在措施中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工器具如何使用、贮存、运输、井下保管和

跨班施工如何交接管理、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采用电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气焊作业内容;必须将电气焊从准备到结束全过程的安全措施编制在内。编制人签名必须采用本人手写签名。

第十一条 各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版式、格式要统一,必须有封皮,有审批签字页、且在前,有审批意见栏、措施执行确认栏(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是否按规定执行,未执行的审批措施要注明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及措施执行后的分析总结与评价。执行措施必须有贯彻人、被贯彻人、相关执行人等本人的签字与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明确作业内容及地点、明确施工时间(即措施有效期),明确施工人员及人员数量,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范围等。

第十三条 井下电气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会审由通风科(队)、调度室、安检科、机电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须由相关部门及分管矿领导会审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严肃措施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副总工程师不得代总工程师签批电气焊措施;审批人必须签署日期,审批栏内不得有空白现象;措施审批意见栏中必须填有审批意见,字迹要清晰。审批程序不完善的措施严禁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程序,由生产指挥部门(调度室)下达开工命令,生产指挥部门(调度室)必须对井下电气焊开始、结束进行全程的掌握和控制,并做好记录;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检员等要按措施要求进行请示和汇报,并在安全措施上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其是否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电气焊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得到调度同意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各矿(单位)要明确牵头业务科(部)室组织措施的审批、落实及存档;各业务科(部)室对措施是否执行、何时开工结束必须要掌握。

第十八条 贯彻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贯彻记录。在现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后在安全措施中必须签字确认。在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执行一条措施前、后必须有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严禁手写改动,的确需要改动时,必须有审批人员的签字确认和认可,并注有详细的改动原因说明。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条 要规范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存档管理。电气焊措施必须一式五份,通风科(队)、安检科、机电部、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矿调度室各一份;各相关科室必须各存档一份相同措施,相互间必须对应一致。执行后的措施由安检科、调度室各一份保存存档。

第三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焊使用条件、使用地点和审批权限,明确各业务科(部)室、监督检查人员、现场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以及监督考核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审批、贯彻、落实、监督执行在制度中要明确规定;对作业地点、通风方式、作业时间以及对氧气瓶、乙炔瓶和工器具(含点火源)的贮存、领取、运输、管理、交接、升井、回收入库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业务科室分工、落实责任、沟通与协调以及瓦检员、安检员等职责划分必须要明确。

第二十三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由矿长重新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施工完毕后当班必须将电焊机、气瓶等工器具回收升井,确需超过8小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妥善进行交接和保管,且有交接情况记录。

以上内容必须在制度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电气焊接作业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地点附近的风流及巷道顶部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措施规定的时间间隔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浓度,做好检查记录,并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确认。

作业中若遇到停风、风流出现异常或瓦检仪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待查明原因并并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氧气、乙炔瓶和点火源的运输过程的监管,两种气瓶不能在同一矿车内运输,同罐时应分层放置。氧气、乙炔瓶的运输由运输队负责,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与施工单位现场交接,并填好交接记录。

使用氧气焊时,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

阀、气压表、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地点进行放置。

第二十六条 作业时,对有预应力的构件实施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在作业过程中因应力释放造成事故。

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严禁违章作业。

当施工人员临时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

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焊机或气瓶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升井,并指派专人按要求在工作地点监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接、拆电源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八条 作业时必须有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施工负责人同在现场,各负其责。

第二十九条 机电部必须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审核相关设备、设施的施工是否准许使用电气焊等。

安检科负责电气焊等安全措施的审核、现场施工条件与措施规定是否一致的确认工作,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监督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执行,回收保存现场电气焊措施的原始件以及存档等工作。

通风科(队)负责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电气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等工作。

生产指挥部门(调度室)负责审核措施中施工时间的安排是

否可行,措施执行前、后的确认工作,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掌控,负责建立电气焊作业台帐管理工作。

各单位相关科(部)室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井下电气焊接安全,对于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者,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煤矿将对各单位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纳入“双基”考核。

第三十一条 煤炭板块以外的地面单位使用电气焊作业时,若有行业安全规定的,严格按行业规定,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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