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方(委托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甲方税务登记号:110113673830543
乙方(受托方):北京竞数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01203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资产损失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工作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对甲方2011年度资产损失进行鉴证,出具鉴定报告,并协助甲方向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顺义国税局”)办理申报工作。
(三)完成时间: 2012年4月20日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免除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审核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约定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逾期未付金额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和能力,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鉴证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鉴证服务。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乙方应于2012年4月19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鉴证报告,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协助甲方向顺义国税局办理申报工作。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 (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捌万 元整(¥ 180,000 )。(二)上述费用在乙方提交合格鉴证报告后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定,本委托事项发生期间,甲方只负责向乙方项目人员提供员工午餐。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甲方不予负责。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叁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甲方擅自提前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甲方注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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