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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备案全文解读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4月8日,消息称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已定稿,并在文章中附上了文件全文。

以下是对网传的这份备案细则中几个重点的解读:

01,备案时间表

三个节点:

A.争取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

B. 2019年末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C. 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解读:北京行政核查还没开始,基本不可能实现上述计划表。上海有麻袋财富和陆金所两家背景top 2的平台,先行试点概率高。按照历史经验,政策落地与执行的进度往往不如预期,明年备案完成概率不高。

02,区域划分

a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

网贷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地、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区域;

18个月内清理外地存量;

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b 全国经营机构:

拟全国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解读:全国经营机构需要金融办+当地银保监+当地央行共同“推荐”至中央的银保监和央行,意味着P2P必须得到三个监管部门的同时认可才能备案成功。相比此前《暂行管理办法》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现在难度更大。除了在规模、合规方面达标,软实力可能也将成为备案的条件之一,如股东背景。

03,资本指标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风险准备金率(1)为贷款余额1%,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率(2)为贷款余额的3%。

全国经营机构:注册资本至少5亿,风险准备金率为贷款余额3%,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率为贷款金额的6%。

(1)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先行支付因网贷机构自身原因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率: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按约定偿付出借人资金的,应当先以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弥补出借人本金损失,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另行主张。

解读:全国性平台至少5亿元以上,资本金要求应该会随着贷款余额规模增长而增长,隐含经营杠杆率的限制。未来P2P的实质就是信用中介,备案的作用类似持牌。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两个作用:第一,是上面提到的限制平台经营杠杆率,业务规模与资本金规模挂钩;第二,5亿注册资本也能让大部分平台望而却步,为政策制定者实现一刀切的功能。

既然是信用中介,就具有类似银行业贷款拨备的科目。P2P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的作用对应平台的操作风险,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对应的是信用风险,其性质类似质量保障金或风险保障金。这是一条喜忧参半的规定。此前P2P直接或变相对出借人保本保息,与信息中介定位不符,而监管对质量保障金、风险准备金等兜底模式的态度一向嗳昧。

此次提出的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意味着监管在一定给程度上的“妥协”,承认了P2P具有信用中介的属性。对于平台而言,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补偿金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保障。

但其背后隐含的问题是:

1 补偿金的固定计提比例为6%,不足以覆盖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出借人大概率会损失,平台需要为出借人寻找其他合规的增信手段,如融担、信用保证保险覆盖剩余敞口。

2 文件要求平台在12月内将存量业务的准备金和保障金补足。对于此前计提风险保障金且拨备覆盖率较高(大于100%)的平台,只需要把此前的专款账户资金转移至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即可。但对于此前拨备覆盖率低(

04、创新业务限制

流动性限制:债转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债权成立起算)。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

解读:文件的大杀器之一,能缴付5亿注册资本的平台基本都是严格合规的头部,基本都依赖于投标计划募资。文件精神是将P2P打回侏罗纪时代,仅依靠散标融资,大幅约束平台的募资能力。至于债转次数的限制,对于底层资产是大额长期信贷的平台打击较大。以三次债转为例,一个6期债权的平均持有期限为2月,但一个36月债权的持有期限为12月。出借人的流动性偏好会促使其更加青睐短标平台。笔者以为,监管限制债转和计划产品是为了使整个借贷业务期限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一些大型平台在雷潮后的流动性枯竭,可能坚定了监管的决心。不过,为出借人提供可以批量出借散标的功能应该在合规范围内,如拍拍贷的“一键投标”。

外包和导流限制:网贷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不得将信用信息核实、资信评估等核心业务外包。网贷机构应当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政府机关收取的费用除外)、不得兜底信用风险。

解读:面向只有资金端对接外部资产的P2P公司。在这种业务模式中,风控环节由第三方机构方负责。且三方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且提供保证金、逾期债权回购等兜底服务,与文件规定相左。这意味着没有自营资产的P2P将难以生存,P2P与P2P之间的资产资

金对接也被限制。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三方机构(以P2P、助贷机构为主)采用外部增信手段(融担、履约险等)替代自担保,息费则由资金方P2P提供即分润模式的调整。但外部担保的可获得性,以及分润模式的改变将提高合作难度。

但外部担保的可获得性,以及分润模式的改变将提高合作难度。同时,引入外部增信会降低第三方机构贷款业务的take rate,其可能更加倾向与金融机构合作,如出具劣后的结构化信托。

05,出借人适当性

合格投资人: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累计出借总余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解读:出借余额超过5万就要提供相应的资产和收入证明,这对实际业务操作提出非常大的挑战,但不知道是不是走形式而已(类似出借人风险评测)。

出借限额: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解读:文件的第二大杀器。借款人20/100万元限额,尚有民间借贷的相关依据,出借人限额完全是行政手段了。由于有太多网贷平台暴雷的前车之鉴,站在监管的角度,出借总额的限制旨在控制出借人在P2P行业的总风险敞口,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中高净值客户,平台可以鼓励出借人的家属开户分担出借金额。但对于高净值客户,可能尚没有

特别好的办法。

虽然私募基金+单一信托计划的双通道模式可以覆盖可投资产大于100万的客群,但是出借人的线下迁移和转化率是个问题。不过,从业者也无需过度悲观。顺利备案的平台将名正言顺成为银保监辖内的类持牌机构,拿到名分的平台对于场内以及场外投资人的吸引力是充足的。长期来看,全国经营性平台不会缺散户,但短期调整的阵痛在所难免。NIFA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101家正常运营会员单位的人均出借余额为11万元。其中,53家平台的人均出借余额超过10万。

06,合规检查与备案

经行政合规检查认定为基本合规的、业务全量接入银行存管系统、网贷实时数据接入系统及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的网贷机构,纳入观察期。观察期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各地应当进行正式备案登记。

解读:与108条合规检查清单中的时间表一致,即行政核查后接入登记披露系统进入观察阶段,在符合条件后启动备案。

对于不再有意愿从事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可引导其进行转型,具体可以转型为网络小贷,也可以逐步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配合专项整治的机构,予以重点打击。

解读:引导转型是监管的主要意图,与175号文精神一致。

备案看上去落地了,但监管通过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禁止自动投标、出借限额

等要求限制P2P发展,控制行业规模增长。如果文件定稿下发,P2P的业务将非常难做,监管引导P2P平台转型的意图十分明显。

不过,从长期来看,P2P信用中介的功能被监管认可,得到名分的P2P或撕掉此前的黑色标签,成为银保监辖内的类金融机构,吸引更多场外的出借人甚至得到超级玩家(BATJMD)的垂帘。至于能否在曙光之前将业务调整、将所需资金缴足,那就看平台的原始积累和父系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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