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5.08.20
• 【字 号】宿政办发〔2015〕99号 • 【施行日期】2015.08.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
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和释放社会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宿发〔2014〕9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宿迁市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4〕79号)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发展工作坚持区分性质、科学分工、明确目标、制定计划、行政推动、市场承接的指导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章 分类登记
第四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放五减十鼓励”登记办法,并适当放宽条件: (一)允许“一业多会”竞争。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和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
区别。鼓励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牵头组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新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二)降低会员数量标准。新兴产业、新型产业和特色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会员数量由原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降低为15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8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由原不少于30个降低为不少于20个。
(三)放宽注册资金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对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由发起人(举办者)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社会组织章程,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注册资金,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鼓励注册服务商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
第三章 分类扶持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五大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类;
(二)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资格资质项目的社会组织; (三)直接服务民生领域的社会组织;
(四)市场主体急需的社会组织(含引进省内外知名社会组织在宿成立独立法人机构);
(五)规模较大且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有关规定与党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不在扶持范围。
第七条 市、县(区)根据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每年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对重点扶持对象给予补贴扶持。其中市级补贴扶持内容及标准为:
(一)初创期运营经费补贴。登记成立12个月以内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两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按照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第1、4类社会组织,经本机构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初创期经费补贴1—3万元。
(二)房租经费补贴。第2、3、5类社会组织在市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超过100平方米,超过的按100平方米折算)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月租金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1年。
(三)评价激励补贴。对获得当年度等级评估3A级、4A级、5A级的五类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奖励。
对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培训,并经认定为领军人才的社会组织专职秘书长,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专职人员经费补贴。第3类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在本机构从业满1年的,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一次性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2人,补贴年限最长为2年。 第4类社会组织及五类社会组织中的5A级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或吸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在本机构就业满一年的,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一次性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2人,补
贴年限最长为2年。已享受市英才计划奖励的专业人才,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年度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经认定,分别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1000元、社会工作师1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发展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五)活动经费补贴。五类社会组织在市内主办具有省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论坛、比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支出经费3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不在补贴范围。
(六)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辖区内所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中标项目资助。
(七)开展十佳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10个模范遵纪守法、法人治理完善、作用发挥显著、社会公信度高的先进社会组织进行奖励,授予“宿迁市十佳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限于市属社会组织补贴,各县(区)补贴扶持内容及标准可参照市级执行,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九条 孵化平台支持。从各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和保障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孵化平台建设、运营,各级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动员和接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五类社会组织进驻,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按照行业属性和功能定位进行分类(见附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归口负责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行业领域内社会组织加快发展、量质提升、政策支持、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业务主管单位,经认定后适当予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新生和做精做大做强,所需经费从同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经济社会和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社会组织分类可适时调整或增加。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同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提供专业孵化培育支持和服务。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定期将社会组织的登记情况和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非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其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二)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廉洁从业、信息公开以及重大事项公开机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与境外组织合作、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治自律功能;
(四)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五)负责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司法、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宗教、教育、卫生计生、人社、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县(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能,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参与的有关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 市、县(区)委组织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加强对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在“两新”工委领导下,同级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审批、换届、改选以及发展党员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及其队伍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但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社会组织,必须成立党组织,已经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且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社会组织,必须申请设立党组;通过聚小联散的方式,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并协助1家示范类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牵头负责组建本行业领域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将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社会组织及其党员统一纳入联合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并有效开展党组织孵化和党员发展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至少应在联合党组织中派驻1—2名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表 类 序号 别 1 2 3 4 5 6 7 8 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类 教育类 科技类 劳动保障类 商业服务类 体育类 文化艺术新闻类 卫生服务类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市体育局 市文广新局 市卫生计生委 业务主管单位 9 10 11 12 青少年和志愿服务类 妇女、儿童、家庭类 残障服务类 商会类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市工商联 13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 相关学科类 市科协 14 15 16 17 18 权益保障类 交通运输行业类 农业类 宗教类 建筑、房地产行业类 市司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委 市民族宗教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 20 21 22 市场服务类 公益慈善和社会福利类 城乡社区服务类 其他类 市工商局 市民政局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行业属性相对应的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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