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省辖市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均要接受上级部门考核,并组织本市的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我省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市,区) 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自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复核.
(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
督导检查,抽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总数的50%.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分者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并按补助政策全额补助;对成绩合格的县(市,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督促考核对象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成立有关专家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要鼓励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一,项目组织管理 (15分)
(1)项目组织管理 (15分)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关文件。(6分) (1)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扣4分,未出台相关文件扣2分。
(2)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5分) (2)未制定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扣5分.
(3)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反馈和指导。(4分)
(3)县级未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扣2分;市级未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扣2分。 二,项目资金管理 (20分)
(2)项目资金管理 (20分)
(4)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补助资金。(10分)
(4)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
(5)在结算年度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达到l00%.(5分)
(5)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加强资金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5分) (6)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扣5分. 三,工作完成情况(100分)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2分)
(3)为辖区内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及慢性病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6分) (7)统一居民健康档案格式,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能科学运用健康档案.(4分)
(7)健康档案不规范扣2分;不能科学运用健康档案扣2分。
(8)为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2009年,60岁以上老人城市建档率≥80%,农村建档率≥50%,2010年城市≥85%,农村≥55%,2011年城市≥90%,农村≥60%。2011年其他人群建档率≥40%。(2分)
(8)未为辖区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不得分;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6分)
(9)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0%.(2分)
(9)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35岁以上居民,残疾人,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至少更新一次,60岁以上老人每年至少更新4次。 (4分)
(10)有一类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内容更新达不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二)健康教育(9分) (二)健康教育(9分)
(5)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 (4分)
(11)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内容包括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危害,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当时重点卫生服务项目,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4分)
(11)未设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得分;设立宣传栏,但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更新各扣2分。 (6)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以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5分)
(12)以”江苏省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健康江苏社区行\"为平台开展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3分)
(12)健康教育讲座数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3)提供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2分)
(13)居民健康知识入户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预防接种 (12分)
(三)预防接种(12分)
(7)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 (5分)
(14)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90%。(2分)
(14)11种一类疫苗的全程合格接种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5)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1分) (15)未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不得分。 (16)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2分)
(16)未实施预防接种信息计算机管理不得分。
(8)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4分)
(17)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2分)
(17)强化免疫接种率低于95%扣1分;群体性接种率低于95%扣1分. (18)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2分) (18)未完成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任务不得分。
(9)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3分)
(19)能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3分)
(19)未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不得分;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扣2分。 (四)传染病防治 (18分)
(四)传染病防治 (18分)
(10)对辖区发现的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疫点处理(5分) (20)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分)
(20)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得分. (21)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报告传染病无漏报。(2分)
(21)不能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各扣1分.
(22)能够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1分)
(22)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不得分。
(11)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3分)
(23)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健康知识宣传,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1.5分)
(23)未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各扣0。5分。 (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达到规定要求.(1.5分) (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未达规定各扣0。5分。
(12)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6分)
(25)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做好治疗记录.(3分)
(25)不能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各扣1分.
(26)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95%.(3分)
(26)辖区内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有一类低于95%扣1分,扣完为止。
(1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4分)
(27)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2分)
(27)未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各扣0.5分.
(28)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1分) (28)未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不得分。
(29)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1分) (29)未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不得分。 (五)儿童保健 (13分)
(五)儿童保健 (13分)
(14)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 (5分)
(3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儿童保健科,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2分) (30)未设立儿童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扣1分. (31)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辖区内0—36个月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95%.(1分)
(31)0—36个月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低于95%不得分。 (32)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5%.(2分)
(32)儿童死亡监测漏报率大于5%扣1分;儿童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大于5%扣1分。 (15)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 (4分)
(33)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3次,包括新生儿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2分)
(33)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访视不得分. (34)辖区内新生儿访视率≥95%。(2分)
(34)新生儿访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6)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包括体弱儿筛查及专案管理工作(4分) (35)对辖区内0—36个月儿童进行系统管理,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4次,第2年和第3年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辅食添加指导,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现及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对体弱儿,高危婴幼儿进行转诊及管理.(2分)
(35)未按规定开展儿童系统管理不得分。
(36)0—36个月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95%,高危婴幼儿专案管理率100%。(2分) (36)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低于95%扣1分;高危婴幼儿专案管理率低于100%扣1分。 (六)妇女保健 (13分) (六)妇女保健 (13分)
(17)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5分)
(37)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妇女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2分) (37)未设立妇女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扣1分。
(38)为辖区内孕产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建册率≥95%.(1分)
(38)建册率低于95%不得分.
(39)对孕产妇死亡进行监测,监测漏报率≤5%.(2分)
(39)未开展孕产妇死亡监测不得分,监测漏报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8)开展孕期系统保健管理(4分)
(40)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2分) (40)未按规定开展孕产妇孕期指导不得分.
(41)早孕建卡率≥95%;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 (2分)
(41)早孕建卡率低于95%扣1分;高危孕产妇管理率低于100%扣1分. (19)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工作 (4分)
(42)对辖区内产妇进行至少3次产后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平均产后访视率≥95%。(2分)
(42)产妇产后访视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3)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95%.(2分)
(43)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七)老年人保健 (7分)
(20)每两年为一周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7分) (44)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分) (44)不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资料不得分。
(45)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65岁以上老年人两年一次体检率≥90%.(6分)
(45)65岁以上老年人两年一次体检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慢性病管理 (10分)
(八)慢性病管理 (10分)
(21)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6分)
(46)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3分)
(46)未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不得分;未对35岁以上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扣2分。
(47)每2个月对高血压患者随访1次,每季度对糖尿病患者随访1次,每半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并症发生与发展监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90%.(3分) (47)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2)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4分)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1分)
(48)未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不得分。 (49)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95%。 (3分)
(49)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6分)
(23)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3分) (50)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60%。(3分) (50)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小于60%不得分。
(24)在专科机构指导下对居家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3分)
(5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专科机构指导下治疗管理居家重性精神病人。(2分)
(51)未对居家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不得分。 (52)进行康复指导。(1分)
(52)未进行康复指导工作不得分。 四,项目实施效果 (15分)
(25)注重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15分)
(53)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居民知晓率达到80%以上(抽查10名群众).(5分)
(53)居民知晓率每下降4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4)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为居民提供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满意度达到90%以上(抽查10名群众)。(10分) (54)居民满意度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注:考核总分为150分.考核得分按评分结果除以1.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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