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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李建平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李建平

案情简介:刘某因家庭矛盾在激情情况下杀害其父亲,后被起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经河北省高级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本律师担任了被告人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来分析。

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无杀害其父刘大成的故意。其真实想法只是想吓唬吓唬其父刘大成,让他能控制情绪,能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尤其在致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表现的更是一种后悔,害怕被人发现,渴望得到被害人(其父亲刘大成)原谅的心理。虽然在整个过程,刘某对刘大成进行了多次

打击,但被告人只是希望能让被害人刘大成安静下来,不要喊不要乱跑,使被告人能对现场的血迹进行清理后再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最后被告人用衬衣袖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时,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 被告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及时松了手,也说明他并不是想要置刘大成于死地。可见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虽然最后出现了其父刘大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太过于年轻,面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处理经验,又而存在一定的畏罪心理,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造成的。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刘大成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谈无果,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想要吓唬被害人,而被害人说被告人“是软蛋有不了出息“,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用铁锤打了被害人三下,等看到被害人刘大成流血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一直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并要求擦完血带其去医院。之后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被告人求被害人安静别喊,在没有效果后才又用被害人办公室里放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几刀,最后被害人仍然在喊,被告人又用被害人衬衣袖子将其的脖子勒住,在发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时,被告人又觉的不好松了手。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伤害的部位较多,但没有一处是对被害人致命的伤害。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刘大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说明被害人不是遭受重击而死,也不是因为窒息死亡,也印证了被告人不是想要致死被害人的事实。

(三)从案件发生持续的时间上来看。

本案犯罪过程的持续时间非常长,从凌晨一点一直到早上八、九点钟,被告人如有杀人的故意,只要三、五下,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不会需要整个晚上的时间。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本案最后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整个过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故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更为准确。

二.被告人既是致死其父亲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从本案事发的原因来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偶然,却是必然。下面我们可以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被告人所处的特殊的家庭背景情况来做个分析,我们会发现正是这些案外因素才助推了本案的发生。正确分析这些犯罪之因,可以帮助我们来正确处理此案,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实现能正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使我们的刑罚能真正起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作用。

(一)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知,被告人生长的家庭环境不好,父母经常吵架打骂,按被告人的话是“没有一天不吵架“。被告人刘某等兄姐三人从小便生活在一个充满争吵和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在这样的环境中生长使他们从小就承受了其年龄不应该有的压力,也是这些压力才他们养成了忍辱负重的性格。做为一个子女,他们无力去改变父母的关系,他们能做的也许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优秀表现来换取家庭的和睦和幸福吧。正是因为这样,被告人等兄弟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先后考取了大学。三个子女,三所大学,让人羡慕。但是他们的表现并没有改变整个家庭的状况,尤其是被告人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无疑会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这样家庭环境也使的被告人精神状态始终处于高压之下,在被告人的压力到了无法承受之时,就会暴发就会释放。

(二) 父母离婚后,家庭关系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而被告人的母亲又因家庭纠纷而被抓,被告人多次求其父亲而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对亲情的需求,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2008年被告人的父母离婚,使这个家庭的矛盾本应到此终止了。然而没有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并不是家庭矛盾的结束,父母之间又因离婚的财产问题而陷入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中。如果说以前还仅仅是被告人父母二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那么现在变成了包括三个子女在内的经济纠纷。2009年因被告人母亲与被告人爷爷发生纠纷,双方均被打伤,被告人的母亲因此被抓。被告人兄弟曾经多次向做为父亲的被害人请求,要求被害人能对他们的母亲网开一面,而被害人却以被告人的母亲被关押做为条件,要求被告人同意让他母亲出具欠钱的证明,即使被告人兄弟对被害人下跪仍无济于事。面对此情此境,被告人身心无疑会受到巨大的亲情伤害。

(三)被害人父亲暴躁、多疑的性格及疑似精神障碍的表现和对兄弟三人无休止的骚扰,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法庭调查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害人存着家庭暴力行为,其性格暴躁、多疑。从其写给家人的信件及医院治疗的病历情况来看,被害人也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障碍或疾病,被害人的所做所言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范围。尤其是被害人经常就家庭纠纷不停地对三个子女进行骚扰,曾经屡次找到他们的学校、宿舍,和他们谈话,对他们的同学甚至对无关的人员诉说家庭内部的纠纷,不但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而且在长达数年时间里被告人兄姐三人曾与被害人进行过无数次的谈话,也达成了多次的约定,但是最后都没有结果。这样无休止的骚扰,无疑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得被告人不能专心于学业,不得不每周回家去处理他的年龄无法面对和承受的事情,日积月累,却无以解脱。

(四)案发当天晚上久谈无果,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母亲的辱骂,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

案发前一天,被告人与被害人从下午四点就开始了谈话,被告人也多次哭着请求被害人放过他妈,但一直没有结果。双方在一起吃过晚饭后,又谈到了凌晨一点,还是和往常一样没有任何结果。在双方谈到激动之处,被害人大骂被告人和其他家人(控方证据卷P12)。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曾经积累多年的怨气突然暴发,实施了打击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个内外因结合,家庭矛盾和被告人的感情压抑不断积累的结果。被告人的犯罪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误,也不是他一个人的犯罪,而是他整个大家庭的错误,是整个饱受诟病的家庭为此而付出的代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在整个过程中,做为被害人的刘大成,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和丈夫,没有能给他的亲人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在案发时也没有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言行,对于本案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被告人长期受到家庭不良环境的压抑,是被害人无休止的骚扰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是被告人的亲情渴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被动而为的行为。被告人行为是以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的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的父亲。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杀人为目的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四.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当庭陈述的情况,及律师向当时的在场人成某、许某调查的证言可证实,事发后,被告人刘某一直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而且还配合警察开展调查工作,在警察问被告人他爸去哪了时,被告人就说了“是我干的”、“我认罪”。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而出警,当时对于本案来说,案情不明,尚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今天的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诚心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优秀;被告人的兄姐及爷爷奶奶(即被害人之父母)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也不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故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达了他悔罪的心情。在今天开庭中,被告人悔罪态度真诚,且被告人系初犯,其在生活中和学校里一直表现优秀,受到了老师、同学和邻居的一致好评,被告人案发前就读的大学也对被告人做出了非常高的评价。辩护律师也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同学、教师及邻居自发组织书写了联名信,对被告人做出非常高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判决,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优异,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被告人在家庭环境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考取了重点大学,实属不易,其身尚年轻,其心尚可救,希望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低的量刑。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仅仅是要惩罚一个犯罪的人,更是要拯救一个曾经迷失方向的人。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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