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12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08.05.13
• 【字 号】沪民救发[2008]49号
• 【施行日期】2008.05.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向“5.12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49号)
各区、县民政局:
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强烈地震灾害,波及陕西、甘肃、云南、重庆等省(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支援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做好救灾捐赠接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成立区(县)“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要向社会公布,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捐赠款物工作。
二、各区、县民政局均要建立区县捐赠款物接收工作站,具体负责本区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接收捐赠款物一定要严格财物手续,并负责出具收据。为方便群众踊跃捐赠,各区、县捐赠款物接收工作站工作时间,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根据民政部内部明电通知精神,由于灾区道路受阻,本次捐赠以捐赠资金为主。对捐赠生活类物资也可以接收,但必须严格把握好质量关,最好是灾区急需的大宗新品。
四、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情况,各区县将民政部门接收捐款的数据输入“定期捐赠信息系统”。并于每天下午2时之前,将本区、县(包括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数据以及工作动态信息等,报上海市民政局“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办公室。
五、请各区县民政局将本区县“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
单与联系方式,于5月13日下午4时之前,用传真报上海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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