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00SDB
Q/1100SDB 006-2020
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玻璃瓶 2020-01-25发布 2020-03-01实施 发布
Q/1100SDS006-2020
食品包装用玻璃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玻璃瓶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钠钙玻璃模制成的无色或棕色玻璃容器。该容器用于除气体类饮料外的固体、液体食品或食字号保健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2416.2 玻璃颗粒在 121℃耐水性的试验方法和分级 GB/T 4547 玻璃容器 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GB/T 4548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 GB/T 4545 玻璃瓶罐内应力试验方法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31604.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定GB 31604.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结石
玻璃中不透明的固体夹杂物。有配合料结石、耐火材料结石和析晶结石。 3.2 气泡
玻璃中充满气体的空穴。有圆形、椭圆形、线状、点状等气泡。 3.3薄皮气泡
存在于玻璃内外表面的气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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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合缝线
产品成型时模具没有紧密靠拢,残留在产品上的凸起线条。 3.5 裂纹
产品在成型时或热加工过程中,玻璃局部骤冷或由于玻璃存在内应力而产生的裂 3.6 螺纹缺损
玻璃瓶口在成型过程中,因口模温度过热、料滴温度过低或扑气压力过小导致玻璃液不能完全嵌入口模中造成的螺纹不饱满或缺块。 3.7 条纹
玻璃中的透明纹理。有单条纹、乱条纹和螺旋纹。 4 产品分类 4.1 按瓶型分类
按瓶型分为大口螺纹瓶、小口螺纹瓶。 4.2 按颜色分类
按颜色分为无色瓶和棕色瓶。 5 技术要求 5.1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序号 1 2 3 4
121℃ 颗粒耐水性* 2 级或 3 级
内表面耐水性 HC3 或 HCD 级 抗热震性 内应力
经受 42℃温差的热震试验后不得破裂
≤4级
理 化 性 能
指
标
5.2 规格尺寸偏差
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其他由供需双方商定。各类瓶的示意图见图1~2。
表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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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螺纹瓶mm
规格 ml
瓶 全 高 H ±1.0 ±1.2 ±1.5 ±1.8
瓶身外径D ±0.8 ±1.0 ±1.2 ±1.5
瓶 口 外 径 D1
封 口 直 径 D2
瓶口内径D3
螺纹外径D4
瓶口高度h
瓶全高H
瓶身外径D
小口螺纹瓶mm 瓶口外径D1
封 口 直 径 D2
瓶 口 内 径 D3
螺纹外径D4
瓶口高度h
≤50 50<ml≤100 100<ml≤300 ≥300
±0.3 ±0.3 ±0.3±0.3±0.3±1.2±1.6±1.8
±0.8±1.2±1.5
±0.2±0.2 ±0.2 ±0.2±0.2
±0.4 ±0.4 ±0.4±0.4±0.4±0.3±0.3 ±0.3 ±0.3±0.3
图 1 大口螺纹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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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小口-螺纹瓶
5.3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序号 1
外 观 要 求
光 泽
瓶口部位
无色或棕色 透明 不得有 不得有 ≤1 个
5
2
结石
≥1.0mm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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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皮气泡
3
气泡
直径≥3.0mm 直径 1mm~3.0mm 的 直径<1.0mm(以密集处为准)
尖锐的、带毛刺的
4 5 6 7
螺纹缺损 条纹 合缝线
瓶口合缝线凸出 0.2mm 的 瓶身合缝线凸出 0.5mm 的 裂 纹
影响密封的
虽不影响密封但一个瓶子存在 2 处以上的螺纹不饱满的
严重的
不得有 不得有 ≤3 个 ≤6 个/cm2 不得有 不得有 不得有 不得有 不得有 不得有 不得有
卫生性能* 5.4
铅、镉溶出量应符合 GB 4806.5 中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理化性能、卫生性能和外观试验方法见表 4。
表 4
序号
检验检验项 目
1 2 3 4 5 6 7
121℃颗粒耐水性* 内表面耐水性 抗热震性 内应力 铅 溶 出 量 * 镉 溶 出 量 * 外观
方法
GB/T 12416.2 GB/T 4548 GB/T 4547 GB/T 4545 GB 31604.34 GB 31604.24 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
6.2 规格尺寸 6.2.1 满口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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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度为 0.1g 的天平称取空瓶质量,再灌以室温的水至液面与瓶口平齐,称重,二次质量之差即为满口容量(1g 室温的水可近似为 1mL)。
6.2.2
其他规格尺寸
瓶口内径在距口平面2mm 处测量;瓶头高度、瓶全高(30ml 以上的规格)用精度为等于或高于0.02mm 的高度尺测量;其他规格尺寸用精度等于或高于 0.02mm 的各类卡尺测量(客户要求除外)。
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但在包材生产、使用企业的原料产地、添加剂、生产工艺等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可进行除“*”项目外的检验。内表面耐水性每周检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全项试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d) 产品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7.1.2
判定规则
按标准进行检验,如果各项均符合要求,则确定该批产品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7.2.2
生产厂按表 5 检验时,如果各项均符合要求,则确定该批产品合格,方可出厂。 用户验收时,如有达不到表 5 要求的,则用户与生产厂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会同检
验,以会同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
7.3 组批
生产厂以日产量、班产量或台机产量为一个组批;用户以一次收货量为一个组批。
7.4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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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GB/T2828.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他项目的检验在该批中随机抽取足够试验用的试样。
表 5 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
检 验 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AQL
项 目
IL
理化性能
内应力 S-2 0.65 抗热震性
S-3 1.0
容量
S-3 1.5 规 格 瓶口外径 瓶口内径 2.5 尺 寸
螺纹外径 封口直径 S-4 2.5 瓶子全高 瓶头高度
2.5 瓶身外径
2.5
裂纹 1.5 外 观 结石
气泡
4.0 质 量
合 缝 线 Ⅰ
1.5 螺纹或封口缺损
1.5 条 纹
4.0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件包装产品应附合格证、标签或印刷标识,并注明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 ——数量、规格型号;
——制造日期、批号、包检者代号等。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保证清洁、无污染。 8.2.2 产品采用纸箱或热缩膜托盘包装。 8.3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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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件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并有遮蓬。包装件运输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8.4 贮存
包装件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无污染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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