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管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拟定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一般包括哪几部分?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房屋装修有哪些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需要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押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物业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四、停车收费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书面车辆看管协议。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示要求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有哪些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
六、车位场地使用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七、如何计费?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
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八、如何交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次月开始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半年。
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物业合同另有约定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九、空置物业收费如何规定?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按照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己购买或承租车位但未停放车辆半年以上的,停车服务费按不低于实际执行标准的
70%由双方约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空置物业的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参与,自房屋办理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按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跑字等因素来判断。
十、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如何申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在办理住宅物业交付之前,应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验收,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文件对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聊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表》。
在等级核定过程中,如发现有物业服务内容减少或物业服务质量低于约定标准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调低其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据此降低收费标准。
十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哪些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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