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篇: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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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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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规范进行无害化外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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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约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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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和实施方案,严格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畜、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定免疫证(卡)。 九、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第二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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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兽医站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兽医站。
六、镇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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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xx年十二月
第四篇: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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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死畜不得销售和食用; (4)禁止畜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五篇: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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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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