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5〕67号)要求,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完善义务教育经 1 / 2
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已基本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
制。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下统称\"两免一补\")。2014年建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区县结合本级财力统筹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2015年再次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十年来,我市义务教育投入大幅增加,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规模持续增加,学生流动性逐渐加大,新形势对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和财政经费保障提出了新要求。继续加大公办义务教育投入,规范扶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市与区县事权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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