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 1 / 3
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培训水工程管理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管理经验; (三)指导、监督水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 (四)负责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为发展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 2 / 3
第九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
(二)维护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执行高度运用计划的防汛抗洪命令;
(四)实行计划用水,推广节约用水,依法收取水费; (五)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加强科学管理和职工业务技能培训; (七)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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