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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2022-05-20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指为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等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跨设区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5、钻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辖区内跨县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钻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钻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监督职责涉及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由较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取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该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六条 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应附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书4份(见附件1); (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 (三)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明; (四)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合同; (五)工程建设方案。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所在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2、工程结构设计。主要包括:机井设计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管材种类、规格,滤水结构要求,封闭材料种类及封闭位置等;

其它类型地下水取水工程设计和材料使用等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布置图、设备选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流程、劳动力组织与进度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

(六)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4份(见附件2)。

外省来陕施工的单位,同时应提交在陕西省机井管理总站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开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开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查结论。批准开工申请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取水许可未获得批准的;

(二)工程建设方案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改变取水层位或增加成井深度时,在不增加取水量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作为是否变更工程建设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报送批准开工申请的管理机关备案。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填报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卡片(见附件3);

(二)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节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五)取水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一年审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数量、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卡片逐级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备案管理数据库,并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7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地下水开发经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陕水政资[1993]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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