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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逻辑分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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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逻辑分析与启示

作者:张向荣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8期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单不顾塞尔维亚的强烈反对单方面宣布独立。2008年10月,应塞尔维亚的请求,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对这一决议宣布的合法性发表咨询意见。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对此案提供咨询意见中做出科索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的决议。此项决议引起世界舆论的巨大反应,不仅在于其结果令包括塞尔维亚在内许多国家感到意外,还在于它开了主权国家中的一部分领土强行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的先例。本文试图厘清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逻辑并提出自己的思考。需要指出的是,单从逻辑和法学角度来说,此项决议在很多问题上还是相当严密的。但是,也正因为咨询意见看似公正严密,所以才可能对国际关系具有更大的负面影响。 一、国际法院做出的咨询意见的逻辑分析

国际法院是否有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力?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做出的,2008 年10月8日联大第六十三届会议第22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63/3号决议中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请国际法院依照其《规约》第六十五条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国际法院却有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联大提出的问题是“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而不是“是否违反国际法”。法院的逻辑是如果不违反国际法,那就是符合国际法的。与国内法中“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逻辑类似。但是许多国家法律条款中对合法的定义是法律允许国民做什么,而不是不禁止做什么。“不违反”与“符合”这两个概念的法律意义还是有区别的。“符合”意味着许可、授权甚至是鼓励,即国际法明确允许或鼓励从事某种行为。“不违反”则只是意味着不存在对某种行为的明文禁止性规则,国际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持中立立场。其次,国际法毕竟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如国内法完备。这一点令人质疑。

关于法院被请求发表意见的问题应为“法律问题”的要求。“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应属本国宪法管辖的说法,法院可依照国际法对此问题予以答复,而无需考虑国内法;该问题涉及政治方面的事实并未改变其作为法律问题的特性;法院不关心一项请求背后的政治动机或其意见可能具有的政治影响”,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对于塞尔维亚“宣布独立的行为应属本国宪法管辖”的要求,可以不用考虑,可以按照国际法独立判断,因为涉及政治方面的事实并未改变其具有法律问题的特性。既然具有法律特性,法院就可以将其按照法律问题处理,法院不关心其背后的政治动机和可能的政治影响。逻辑看似严密,但法院不可能不考虑案例的政治动机和影响的,国内法往往会考虑某项违法行为的动机,美国高等法院也常常会考虑某项判决的政治影响,作为国内法的延伸,国际法不可能做到绝对中立、客观,后来咨询意见中不同法官有不同的态度恰恰反映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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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提供意见?“法院司法职能的完整性——只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会使法院拒绝履行其裁判职能——一些国家提出一项决议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动机与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无关——应由请求机关来评估咨询意见的目的、有用性和政治影响。” “只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会使法院拒绝履行其裁判职能”,国际法院的结论是:“法院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不提供咨询意见。”仔细想来,这其实是一种定义反复和循环论证。它也没有指出一些国家所提出的动机因素不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此外,前面说到“法院不关心一项请求背后的政治动机或其意见可能具有的政治影响”这里又说“只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会使法院拒绝履行其裁判职能”,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肯定不包括政治动机和政治影响吗?恐怕未必如此!而且,既然“法院不关心一项请求背后的政治动机或其意见可能具有的政治影响”,又说“应由请求机关来评估咨询意见的目的、有用性和政治影响”岂不是多次一举?所以,关于这一部分的逻辑上其实存在很大的问题。

另外,后文也说“在处理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时,法院必须首先考虑其是否有权根据请求提供咨询意见,如答案是肯定的,法院还须行使裁量权考虑有无理由拒绝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国际法院对这一问题的陈述让我们感觉到,法院根本没有考虑有无理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而是毫不犹豫的接受了大会给予它的管辖权。

在咨询意见第五部分“总结论”中,国际法院的法官们以九票对五票“决定答应征询意见的请求”,这也恰恰说明了法院所谓“无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履行其裁判职能”不是那么有说服力。

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根据各国惯例,宣布独立不受禁止——关于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是领土完整原则的默示规定的说法——领土完整原则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域——安全理事会在宣布独立问题上的做法不能得出一般性禁止的结论——与自决权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大会提出的问题的范围”

“一般国际法没有禁止宣布独立的相应规定——2008 年2 月17 日的独立宣言不违反一般国际法”。

“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宪法框架》是答复向法院提出的问题时需考虑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宣布独立者以科索沃人民代表的身份在临时行政当局的框架以外采取集体行动” “独立宣言不是由临时自治机构发布的——宣布独立不违反《宪法框架》” “通过独立宣言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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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集中反映了国际法院在科索沃问题上的政治倾向性,有悖于它所宣称的中立。有些论述甚至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和混乱。我们甚至可以逐条加以批驳:

第一、“根据各国惯例,宣布独立不受禁止”这是本部分的立论基础,但是这种说法并被所有国家认可,比如中国就有反分裂国家法,很多国家也都有反对独立、维护国家统一的法律条款。国际法院无视这一点。

第二、“领土完整原则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域”,国际法院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差异巨大。就连“法院程序的几个参与者坚持认为,领土完整的原则暗示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中认为“领土完整的原则仅限于国家之间关系的领域,”但科索沃问题的背后有英美等北约国家的影子,这是国家社会公认的一个事实,塞尔维亚的领土完整受到了英美的挑战,这也就涉及了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域,如塞尔维亚与北约成员国的关系,而不单纯是科索沃与塞尔维亚的问题了。所以国际法院明显在偏袒科索沃和其背后的西方大国。

第三、“安全理事会在宣布独立问题上的做法不能得出一般性禁止的结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在国际安全问题上负有重大职责,其所作出的决议在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法律上具有权威性。国际法院好像在有意忽视这一点。

第四、“与自决权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大会提出的问题的范围”。在国际法院对“问题的范围和含义”的说明中称“法院的任务是决定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所以,“与自决权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大会提出的问题的范围”。这个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原因在于,对咨询问题范围的限制性理解虽然完全排除了对这些问题的考虑,但是“自决权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有关的问题”明显于国际法有关,要讨论科索沃独立的法律问题,自决或“救济性分离”确实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第五、“一般国际法没有禁止宣布独立的相应规定——2008年2月17日的独立宣言不违反一般国际法”。一般的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双方不存在附属关系,是地位平等的行为体,所以一国当然不可能替另一国的某一部分“宣布独立”。科索沃作为塞尔维亚国内的机构是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行为资格,此项解释背后的逻辑恰恰反映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关系的,那么国际法院也便没有权利依据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内部不同实体之间的关系了。

第六、在安理会的部分决议对科索沃独立不利时,“安全理事会在宣布独立问题上的做法不能得出一般性禁止的结论”,此处又说“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宪法框架》是答复向法院提出的问题时需考虑的国际法的一部分”,因而,当安理会1244号决议对国际法院接下来的论述有利时,安理会的决议又成了需要考虑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第七、“宣布独立者以科索沃人民代表的身份在临时行政当局的框架以外采取集体行动”,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是安理会设立的“暂时中止塞尔维亚行使由其对科索沃领土的连续主权而产生的权力”,如果说这都不能代表科索沃人民,那“在临时行政当局的框架以外采取集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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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宣布独立者又何以拥有“科索沃人民代表”的身份呢?科索沃也有塞族人,也有反对独立的少数阿族人,那这部分人就不是科索沃人民了吗?国际法院的倾向性已经是非常明显了。至于“独立宣言不是由临时自治机构发布的——宣布独立不违反《宪法框架》”。这一部分的逻辑令人费解,给人的感觉是在玩弄最简单的文字游戏。临时机构是安理会授权成立的,要受到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和《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制约,不是“临时自治机构”宣布独立,就不受制约,因而不违反《第1244号决议》和《宪法框架》。这种逻辑甚至有些可笑了。 至于“通过独立宣言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的判断,国际法院故作严谨提到适用的国际法,给人感觉是还有不适用的国际法,只不过国际法院将这部分可能对自己结论不利的“国际法”排除了。但只要被认可是国际法的,就应该适用于国际法的判决啊。 二、对“科索沃独立”案例的思考

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的咨询意见,看似逻辑严密,环环相扣,但我们仔细思考以后会发现逻辑上并非无懈可击,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问题。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它试图通过表面的对文字的技巧性解释来回避实质性的问题,在经历复杂的逻辑演进之后,我们会发现其作出判断的理由其实非常空洞,也不能真正让人信服。

这份咨询意见对未来的国际政治具有的明显的消极作用。国际法院做出的这份报告,名为咨询意见,其实无异于法律判决了。虽然说,“科索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的决议将开启潘多拉魔盒的说法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它的消极影响确实不可小觑。它在客观上使得“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在法律上遭到新挑战。它可能会被世界上的“分离运动”视为一种鼓励,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形成“分离权”国际法准则的危险。西方国家放出的这头“猛兽”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一定能控制得住,并产生始料未及的后果。无怪乎,美国要宣布科索沃独立是一个特例,不能被效仿。但“口子一开”,恐怕很难再“扎紧口袋”。如俄罗斯援引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接连推动阿布哈滋和南奥塞梯从格鲁吉亚、克里米亚从乌克兰独立。

尽管国际法院宣称自己在政治上绝对中立,但在西方接受教育的法官们不可能摆脱自己政治和文化上的偏向性,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院仍然具有主导性的话语权。当今的国际社会也仍然是一个由强权所主导的社会,美国制度性的霸权也体现在国际司法方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应该消极对待甚至排斥国际司法体制,对此不加理会。我们不可对国际司法抱有太大的信任,但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应该积极地研究国际司法的规则和程序,并通过深入研究其背后的逻辑和法治的话语体系。科索沃的案例在警示着我们:有些在我们看来理所当然、有理有据的主张在国际司法方面可能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近期菲律宾就南海岛礁争端将中国告上国际海洋法庭,无疑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凸显。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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