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给水和排水设备》
1.1 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7.1.2 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7.1.2 档案馆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2.4.2 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6.1.15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 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 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1.2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2.2.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
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 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 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1.3 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土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3.2.11 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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