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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2020-07-2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案情一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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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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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案情二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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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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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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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案情三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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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8.参考答案:

9.1.有效。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

10.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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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2.有效。(1分)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

11.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2.3.承揽合同关系。

13.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4.4.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

15.答案依据及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16.5.不可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17.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8.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县良种站。

19.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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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地;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7.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原理,金钱债务不可能履行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本案中也不存在阻碍冯履行金钱债务的不可抗力。

案情四

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

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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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参考答案: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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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案情五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 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 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 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 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 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5 年的租赁合同。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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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5、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6、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 层的高楼?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须经丙银行同意或何某代为清偿贷款后才有效。《物权法》第191条第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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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某能取得该楼的所有权,该楼以甲公司名义登记,甲公司即有权处分该楼,何某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甲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卖给何某后,何某即善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

5、何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有权。地役权起作用。因为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何某继承了甲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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