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阅读,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止2010年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4,532.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投资项目
国内市场连锁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龙华家纺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常熟富安娜公司家纺生产基地三期建设项目 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体系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总投资额 12,184.2010,472.805,139.103,000.0030,796.10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293.51 2,061.57 231.42 1,946.01 4,532.51
备注 装修费、租赁费等
工程款 工程款
硬件、软件、实施费
(二)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用募集资金4,532.5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前期投入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不违反富安娜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本次置换行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公告后一个星期内用4,532.51万元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景升 李斌 刘澄清 徐波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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