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申报债权审查意见
一、申报人:
××公司
二、申报要求:
偿还公关代理费本金4.5万元。
三、申报证据材料:
1.破产债权申报书(2005年5月10日);
2.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15日);
3.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22日);
4.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28日)。
四、破产企业提交材料:
1.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15日);
2.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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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关代理协议(2002年11月28日);
4.催款函(2003年9月27日);
5.承诺函(2003年9月28日)。
五、基本事实:
1.2005年11月,××公司与债务人××公司签订了3份公关代理协议,债务人委托××公司为其“××××冷餐会”、“ ××××音乐酒会”、 “××××音乐舞会暨鸡尾酒会”活动的公关代理。每次代理活动的费用均约定为18000元,共计人民币54000元整。
2.债务人于2002年12月19日支付了9000元,尚拖欠人民币4.5万元未予支付。
3.××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向债务人制发催款函,要求支付拖欠款项。债务人于次日出具催款函,承诺于60日内还款。但至今未予支付。
4.该债权合法有效,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审查意见:
××公司对债务人的4.5万元的无担保债权为有效债权。
××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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