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一、在离地面2m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2m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地上面或附近有坑、井、风雪袭击、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二、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好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七、高处作业设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八、遇有暴雨、强风、雷电及塔、罐体带电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九、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高处作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应落实相应的急救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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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降雾时进行的雾天高处作业。
6、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8、在容器、槽沟、井、池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9、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10、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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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12、在从事三级高处作业(15m~30m)及特级高处作业(30m)。
1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十、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措施及急救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十一、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十二、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零件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十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十四、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五、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距离措施。
十六、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十七、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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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施工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工况由车间审核后,报分厂安全科(办公室)审批,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开据单位留存。
十九、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即使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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