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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途径与防范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2012年5月

 第10期总第260期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InnerMongoliaScienceTechnology&EconomyMay2012

No.10TotalNo.260

国际避税的途径与防范

郝利建

(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0)

󰀁

  摘 要:分析了国际避税的一些主要途径,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途径;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10—0035—02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及财产转移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避税活动伴随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也是通过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实现的。在国际避税活动中纳税人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世界各地的总税负。国际避税活动虽然不违法,但是在给跨国纳税人带来好处的同时,却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给相关的纳税人所得来源国和其居住国都造成了税收损失。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税收的取得。为了避免国际避税的发生,减少税收损失,必须对国际避税的途径有所了解,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1 国际避税的途径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国际避税的手段也日益复杂化。有的避税手段较易察觉,有的手段很难发现,给国际税收的征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目前,比较常用的国际避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1 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国际税收的主要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取得的利润。利润的多少关系着国家涉外税收的规模。同时,跨国纳税人利润的多少关系着其应税所得的多少。为了减轻税负和少交税款,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转让定价手段在集团公司内部转移利润,使得公司的利润尽可能地在低税国(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长用的一种国际避税的手段。这种方法的原理是在某些避税国建立子公司,将商品货物低价转让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商品货物高价出售获利。由于避税地所得税率很低或不征收所得税,跨国纳税人就可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样一来,本应该由母公司所在国征收的税款就被纳税人规避了。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其方法是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中的某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而该子公司又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控制。这样一来,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

国母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把收益转移给该第三国居民公司,从而使得第三国居民公司间接地得到了其他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好处。第三国居民为了滥用税收协定而在其他协定签订国家设立的子公司一般都是中介公司,其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和专利许可公司等。滥用税收协定的结果是跨国公司受益,而税收协定签订国却得不到任何利益。1.3 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避税手段。资本弱化是指纳税人将总资本中的股权比例降低,增加债务资产的比例,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跨国公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许多国家税法允许将债务利息计入成本,而股息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在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既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又可以将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减少利润从而减少应税所得,最终达到规避所得来源国税负的目的。1.4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计算利润和缴纳税收的方法也不同,最后承担的税负就不同。跨国公司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所谓公司组织形式是指建立的公司是总分公司形式,还是母子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要一并计算盈利或亏损,而母子公司是分别核算盈利和亏损。盈利时设立母子公司对企业有利,亏损时设立总分公司对企业有利。两者都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当公司盈利时,将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减少总公司的应税收入;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将子公司改组为分公司,用分公司的亏损冲抵总公司的盈利,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就是采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国际避税的。1.5 移居国外在当今社会移居国外是经常发生的一种正常活动。居民个人可以移居,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移居。虽然移居与国际避税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现在一部分跨过纳税人正在利用移居国外的方式进行避税。其原理就是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无所得税的国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居民收稿日期: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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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来说,经常采用改变国籍和住所等方法改变其居民身份进行国际避税;而对于公司来说,主要采取将公司总部或主要经营机构迁移到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这样既可以绕开所得来源国的征管,又可以在居住国少纳税或不纳税。2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国际避税活动的日益盛行,给包括我国在内各个国家税收带来了巨大损失,尤其是我国国际税收征管经验不足,损失更大。对于我国来说,积极地采取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和国外反避税的经验,可以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2.1 制定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法规滥用税收协定是比较常用的避税手段。就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尽量制定适用条件严格的税收协定,让滥用税收协定者无机可趁。制定一些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法规,严格限制第三国居民公司利用税收协定。为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可以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某一类纳税人。使用这种方法时,税务部门不需要具体核查被限制的公司是否是外国投资者为避税而建立的中介公司,只要一个公司不能排除其受限制的性质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利益。󰀁规定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规定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规定协定提供的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受益。󰀁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限制第三国的居民公司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居民公司并利用两国缔结的税收优惠协定规避预提税。六是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2.2 制定限制资本弱化法规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该国的税收利益必将受到损失。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可以制定相关限制性法规。󰀁支付给境外的利息超过一定比例不允许计入成本;󰀁限制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股本金额大小来确定,即所谓的“债务/股本比例”。只要超过该比例的贷款利息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且要明确规定跨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必须是自己拥有的货币资金、专有技术;跨国投资者的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其认缴的出资规模;跨国投资者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或抽回其提供的注册资本。如果跨国投资者用贷款方式向其投资企业提供注册资本,则这种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税前列支。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较好地防止跨国纳税人采取资本弱化进行的避税。2.3 限制避税性移居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之一是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避税地),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免除向高税国政府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为了防止本国居民通过向国外移居进行避税,可以采取一些立法措施加以限制。󰀁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做法。只要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居住满一定天数,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离境一次或多次累计不超过一定天数的,不扣减在本国居住的日数。即使移居国外,在若干年内还得履行无限纳税义务。󰀁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如果本国居民公司改在其他国注册或将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其资产视同销售后取得的资本利得,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本国居民公司若要在清算后并入外国居民公司,必须在规定天数内向税务局证明该公司向国外转移没有避税意图,否则公司向国外转移就要到法律的限制。2.4 限制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就是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附属机构盈利时,将其重组为子公司;或者附属机构产生亏损时又将其改为分公司。其目的都是减少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少纳税。针对跨国公司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进行避税,一个较为有效的防范性措施是,在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的利润必须重新计算,并就这部分以前被国外分公司亏损冲减的利润进行补税。这些措施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改变国外组织机构形式进行的避税。2.5 加强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要有效地防止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关键是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行政管理。󰀁加强本国的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施各项反避税的法规。󰀁积极开展反避税的国际合作。在加强行政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纳税申报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合作。在开展反避税的国际合作方面,可以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建立各国之间的税收情报的交换制度。可以根据要求交换,即一国根据缔约国对方国提出的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要求而向对方国家提供其所需的税收情报。也可以自动交换,即将国内收入情报主动寄给协定国的税务部门。当一国税务部门通过自己的调查获取了一些税收情报时,如果认为这些情报对协定国另一方有价值,则自发地将这些情报提供给对方。当然,国际反避税合作还可以采取同时检查的方法,即两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同时对某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查。开展同时检查前,两个国家税务部门的事先要制定检查计划并对检查计划进行讨论,检查中要不断交换信息。由于国际避税涉及每一个国家是利益,所以当一国要对一个可能有偷逃税或避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税务调查时,对方缔约国就有义务予以帮助。在做好行政管理的同时,还要不断促进国际税法的完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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